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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多次辱骂同事,导致自残抑郁

2023-04-15 23:44:09   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  

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,领导已经成为日常沟通和联系的多次导重要工具。许多人的辱骂微信或多或少都有各种各样的微信群。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,同事方便沟通。自残但有些人在微信群中肆无忌惮,抑郁发表不当言论,领导甚至辱骂他人,多次导侵犯他人权益,辱骂需要承担相应的同事法律责任。一名男子多次在微信群中辱骂同事,自残因为他怀疑他的抑郁同事泄露了他的个人行踪。最后,领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男子侵犯了名誉权,多次导裁定他公开道歉,辱骂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并赔偿医疗和精神损失。

怀疑同事泄露个人行踪。

微信群多次辱骂。

王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股东、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。黄是该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。他们一起工作了很多年。

2022年1月,王到张家口出差,被跟踪拦截。因为很少有人知道他的出差行程,王怀疑黄泄露了他的行程信息。

2022年1月9日,在公司例会上,在缺乏足够证据证明黄泄露个人下落的情况下,王表示,他在张家口出差时被跟踪,并推测其下落是公司内部人员泄露的。“你泄露了所有的信息”,直接指向黄某。

王某讲述后,要求公司其他部门领导就此发表意见,明确谁是谁“内鬼”,其他人对此进行了附和,黄某予以否认。在这个过程中,王某言辞激烈,黄某情绪激动。黄某为自证清白“以死证明”,碎玻璃器物割伤颈部,大家尖叫,黄某被送往医院。

同日,王某多次在相关微信群中侮辱、诽谤黄某,煽动公司人员和业内其他人员用言语侮辱黄某。自2022年1月11日起,王先后在公司会议、物业大家庭、股东群、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发布“损害公司利益”“地地道道的汉奸”等内容,直接指向黄某转卖公司项目,导致群内多人附和并相继发布“汉奸”“内鬼”“叛徒”“黑恶势力”“锄奸”等内容。

黄某曾在小组中发送个人声明截图,表明小组中没有讨论的相关情况,并将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。

黄在小组中发送了个人声明截图,表明小组中没有讨论的相关情况,并将对相关人员的言行追究法律责任。但王并没有停止,仍在微信小组中发表相关评论,引发讨论。

黄不堪其扰,深受打击,情绪低落。经医院诊断,黄患有严重抑郁症。

黄认为,王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声誉,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,扰乱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。他向东城法院起诉,要求王停止侵权言论、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黄的声誉,并赔偿黄的损失和精神损害。

在审判中,王认为他没有侮辱或诽谤黄,也没有发表虚假言论来损害黄的声誉;黄提到的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间,不开放,也没有降低黄的社会评价。

普通人与公众人物不同。

社会评价主要来自于工作和生活中的人。

东城法院认为,黄、王是同事关系,王作为公司领导,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下落被黄泄露,在多人参加公司例会直接指向黄,并使用“内鬼”等词,导致其他与会者也附和,导致黄情绪激动,割颈受伤。之后,王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送文件,称“二黄伪造国家机关公共住房文件”“获得高点收入,接受对方的礼物”“揭开集资骗局”,并以“汉奸”“邪不压正”字眼指向黄某,上述已构成对黄某人格尊严的侵犯,因此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侵权。

对于王辩称微信群不公开,法院认为普通公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,普通公众社会评价主要来自其生活、工作环境,王发布微信群是两个单位工作组,数量多,实际上导致其他人员与王言论和负面评价后果,法院不接受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、第一千条第一款、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东城法院认定王侵犯了黄的名誉权。判决生效后10天内,王在公司会议、物业家庭、股东群、区域经理群、公司团队信息沟通平台微信群向原告黄道歉,消除影响,恢复声誉;赔偿原告黄医疗费用损失2173.43元;赔偿原告黄精神安慰金3000元。

案件判决后,原、被告均未上诉,案件已生效。

案件判决后,原被告均未上诉,案件已生效。

网络不是非法之外的地方。

网络言行要遵守法律法规。

“《民法典》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。名誉权作为一种特定的人格权,近年来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。”本案主审法官荣辉介绍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。声誉是对民事主体道德、声誉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,侵犯名誉权不仅发生在实际的物理空间,还延伸到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网络空间。”

“在这种情况下,王的侵权行为从现实空间扩展到微信群,导致黄的社会评价下降,王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微信群发言也需要遵循公序良俗,遵守法律法规。网络空间为每个人提供了更多的表达渠道,但自由发言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。你可以有不同的意见,但你应该理性、谨慎、合理地表达你的言行。你不能虚构、捏造事实或辱骂或诽谤他人。”荣辉建议,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,网络空间也记录了公民的言行。言行不当可能侵犯他人的个性权利。在使用微信集团、企业钉集团等网络通信工具时,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,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。

荣辉还提醒,民法典规定,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,如停止侵权、消除障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道歉等。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,受害人可以报警,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,或者向法院起诉,要求道歉,消除影响。造成精神损害的,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图片来自网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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